61.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析:《條例》第一百四十五條 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2.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是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
解析:《條例》第五十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63.在其職責范圍內,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稱為重要領導責任者。(×)
解析:《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64.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解析:《條例》第四十五條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65.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解析:《條例》第一百三十八條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逃、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6.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三個以上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解析:《條例》第二十四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7.從重處分,是指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解析:《條例》第二十二條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68.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解析:《條例》第九十七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69.《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解析:《條例》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70.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由個人決定。(×)
解析:《條例》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執紀執法貫通,準確認定行為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71.黨員因違犯黨紀受到處分,影響期滿后,黨組織需取消對其的處分。(×)
解析:《條例》第四十六條 黨員因違犯黨紀受到處分,影響期滿后,黨組織無需取消對其的處分。
72.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可適當給予從輕處分。(×)
解析:第十九條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紀處分。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
73.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解析:《條例》第九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74.黨員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應當對照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解析:《條例》第三十四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75.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
解析:《條例》第三條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堅守初心使命,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始終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實踐行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自覺遵守和維護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76.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給予出名。(×)
解析:《條例》第十二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77.公職人員二人以上共同違法,應當給予相同的政務處分。(×)
解析:《政務處分法》第二章第九條:“……根據各自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分別給予政務處分。”
78.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政務處分。應當給予兩種以上政務處分的,執行其中最重的政務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的,可以在一個政務處分期以上、多個政務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政務處分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六個月。( × )
解析:《政務處分法》第二章第十五條:“……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
79.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解析:《政務處分法》第一章第三條。
80.政務處分決定自下發文件之日起生效。(×)
解析:《政務處分法》第二章第八條:“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81.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解析:《政務處分法》第一章第六條。
82.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解析:《政務處分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條 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83.公職人員被開除的,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應當解除其與所在機關、單位的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
解析:《政務處分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條 公職人員被開除的,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應當解除其與所在機關、單位的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
84.公職人員被降級、撤職的,政務處分期滿后自動解除,恢復原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
解析:《政務處分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條 公職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政務處分,在政務處分期內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政務處分期滿后自動解除,晉升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務處分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的,不恢復原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
85.公職人員被開除,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解析:《政務處分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條 公職人員被開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到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處理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86.公職人員違反規定設定、發放薪酬或者津貼、補貼、獎金,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解析:《政務處分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一)違反規定設定、發放薪酬或者津貼、補貼、獎金的。
87.公職人員工作中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解析:公職人員工作中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政務處分法》第三章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三)工作中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